4日,《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(试行)》由市水务局印发实施,明确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情形和申请办法。
减免对象:符合三种情况可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
《指引》明确,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(越秀、海珠、荔湾、天河、白云、旧黄埔区、番禺区大学城,下同)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(包括地下水、地表水)的排水单位和个人,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,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。具体如下:
1.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,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或广东省地方标准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
本文转载自见能源之新,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,不代表本站观点,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,如有对您造成影响,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!